精神疾病患者的暴力危害行为因其发生率高、社会危害性大,已是十分突出的社会问题,其中,凶杀案例是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中较常见的案例,其后果严重,负面影响大,因此,对精神疾病患者凶杀作案行为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现对本院近年来受理的24例精神疾病患者凶杀案的临床资料和涉案特征进行回顾性分析。
2001年8月至2005年8月,本院鉴定精神疾病患者凶杀案共24例。其中男性18例,女性6例;年龄为≤20岁2例,21-30岁3例,31-40岁10例,年龄≥41岁9例;婚姻为未婚11例,已婚11例,离婚2例;文化程度为小学15例,初中6例,高中1例,大专以上2例;职业为农民17例,工人2例,无业5例;居住地为农村16例,城镇6例,郊区2例。
临床诊断为精神分裂症的10例,情感性精神障碍的6例,精神发育迟滞的2例,偏执性精神障碍、急性短暂性精神病、分裂情感性精神病、急性应激性精神障碍、癫痫所致人格改变和神经症各1例。病期≤1年7例,2-10年3例,病期>10年14例。以往有暴力倾向的8例,无暴力倾向的16例。曾到精神科就诊持续治疗者3例,未诊治或未持续治疗者21例。
作案前有预谋者4例,无预谋20例。作案有促发因素的10例,多为邻里或家庭成员之间的纠纷争执,无促发因素的14例。
作案对象为亲人者9例,为朋友、邻居者12例,为偶然相遇的陌生人者3例。作案地点在室内的9例,在自家屋外5例,在道路、田野10例。
作案动机为病理性者10例,病理和现实混合性动机的2例,不明动机的5例,现实动机的7例。
精神病患者作案导致死亡的14例,构成重伤和轻伤的各5例。作案后自由闲逛或滞留现场,表现无所谓的17例,逃离现场者4 例,企图自杀者2例,躲藏者1例。
作案与精神症状的联系:直接由幻觉妄想导致的14例;由严重的情感障碍导致的6例;由情绪障碍导致的2例;由阴性症状导致的2例。
作案时的辨认和控制能力及责任能力评定:作案时因精神疾病导致辨认能力丧失的14例;辨认或控制能力削弱9例;辨认和控制能力完整1例。无责任能力的14例;有部分责任能力9例;有完全责任能力1例。
精神疾病患者与凶杀行为之间有密切的联系,临床实践显示,各种精神疾病均可发生凶杀行为,但以精神分裂症多见,其次为情感性精神障碍,两组患者占绝大多数。凶杀所导致的后果严重,多数致人死亡,社会危害性大。
本组资料显示精神疾病患者凶杀行为以男性、中年、低文化、居住在农村及职业为农民或无业者为主。侵害对象多为家庭成员和邻居、朋友。这些患者多数有10年以上的病期,少数以往有暴力倾向,多数未诊治而在社会游荡,说明监护和治疗措施未到位也是导致凶杀行为发生的原因之一。
精神疾病患者凶杀行为的动机,多数为病理性的,由幻觉妄想导致的占绝大多数,严重的抑郁情绪也占一定比例。作案多无预谋,冲动性行为发生较多,而一些促发因素仅是些生活中的琐事和纠纷。由此可见,精神疾病患者的凶杀行为在日常生活中较难预测,只有积极诊疗、有效控制上述精神症状,才能减少凶杀行为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