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2006年邱兴华杀人案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司法精神病鉴定启动制度的重要性再次引起了人们的重视。本文通过对我国司法精神病鉴定启动制度的现状的考察,在比较国外司法鉴定制度的基础上,提出了重新构建司法精神病鉴定启动制度的框架和思路。
关键词 司法鉴定 司法精神病鉴定 启动制度
近几年来,我国相继发生了数起轰动全国的有关“精神病”犯罪的重特大事件,特别是2006年的邱兴华特大杀人案引起了社会各界的极大关注。虽然邱兴华案已经尘埃落定,但对于之前引起广泛争议的是否应对邱兴华进行司法精神病鉴定的讨论却没有因为判决而停息。人们争论的焦点并不在于邱兴华是不是精神病,而在于他有没有进行精神病鉴定的权利。刑事司法精神病鉴定启动制度是司法鉴定程序的起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生死都可能系于能否启动鉴定的一线之间。因此,确定司法精神病鉴定的启动权归属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保护、对司法的公正性都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我国司法精神病鉴定启动制度的现状及弊端我国对于刑事司法鉴定启动制度的规定散见于《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中。根据《刑事诉讼法》第l19条、第121条、第158条规定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99条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在我国刑事诉讼中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拥有启动司法鉴定的力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方没有启动司法鉴定程序的权利,他们有的只是在对安司法机关现有的鉴定结论不服的情况下申请重新鉴定和补充鉴定的权利,但是这里的申请权并不是具有决定性的司法鉴定启动权。
司法精神病鉴定的启动权完全由司法机关掌握是十分不合理的。首先,现实中的司法人员并非全才,他们是法律专业人士,但是他们并不具有精神疾病研究的专业知识,所谓隔行如隔山,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真正患有精神病,检察官、法官并无判断能力。一旦他们认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精神正常,没有进行精神病鉴定的必要,就可以拒绝对其进行鉴定。其次,在案件侦查、起诉过程中,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都倾向于入罪,力图使控告罪名成立,这是作为公安人员和检察官的使命所在。 因此侦控机关往往会搜索那些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罪重的证据,而疏忽那些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而法官在面对类似邱兴华这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时,如果作出对被告人进行司法精神病鉴定的决定,也是需要勇气的,因为鉴定结论很有可能会使判决的结果面临巨大的社会舆论的压力。根据目前的司法鉴定制度,只要被告人被精神病
编辑:翼龙天